第一则是“女子流产5次后分手,前男友索要彩礼等共计12万元”。说的是河南新乡的一对情侣,没领结婚证,一起同居生活了四年。同居期间,男方先后向女方转账4万、彩礼8万,而女方为男方前后共流产5次。后来,两人分手,男方要求女方退还12万。
第二则是“妻子多年未生育,丈夫起诉离婚要求返还彩礼10万元”。说的是江西高安的一对夫妻,婚后妻子一直无法怀孕,丈夫认为自己失去了做父亲的权利,双方在长期的治疗和备孕过程中矛盾不断加剧,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彩礼10万。
先不说法院怎么判的,先说说“彩礼”这回事儿。

我国民间嫁娶素有纳彩风俗,一般而言,彩礼是男女双方进入婚姻的前置程序,由男方家庭给女方家庭一笔贵重财物以显示缔结婚姻的诚意。
各个地域风俗不同,各个家庭条件不同,彩礼的数额和价值也存在差异。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彩礼的给付数额往往很大。
这种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付大额金钱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我国立法机关认为,给付大额彩礼,在很多地方是迫于地方习惯的无奈做法,目的是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应在立法中予以承认和重视。
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所以,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
简单来说,既然给付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判断是否需要退还彩礼的根本标准就是,是否形成婚姻关系。
这里的“婚姻关系”需要满足形式和实质两个条件。形式上,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法律上的合法夫妻;实质上,要共同生活,要具有夫妻之间同居共财的亲密关系,两者缺一不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知道了立法背景和判断标准,我们再来看看前面说的那两个案子。
河南新乡那个案子,虽然两人同居四年女方流产五次,但关键问题是,两人并没有结婚登记。看看前面的法律条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最终法院判决,彩礼应当返还。
但具体返还多少,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衡量。本案中,法院认为女方5次流产导致身心遭受创伤,且转账和彩礼多用于生活共同花费,存在混同情形。因此,法院最终判决,8万的彩礼和4万的转账,只需返还1.5万元。
江西高安那个案子,夫妻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多年,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如假包换的夫妻关系,丈夫一方又无法证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前述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均不符合。因此,经法官调解,丈夫一方主动放弃了退还彩礼的诉请,并同意支付妻子财产分割款4万元。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婚姻家事相关法律规定,离婚的法定标准应当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生育并非结婚的唯一目的,夫妻关系能否维持完全取决于夫妻之间有无真实感情,因此婚后夫妻一方无生育能力,并非法定离婚条件。本案中双方在法院调解下协议离婚,离婚的原因是双方在治疗和备孕过程中矛盾加剧,感情消耗殆尽。

正如前面说过的,彩礼问题,关涉历史文化传统,关涉双方家庭矛盾博弈,还关涉爱情与面包的伦理矛盾。
虽然从理想上讲,我们都不希望将功利的经济计算带入到与终身幸福有关的婚姻大事中。
但不能否认的是,在性别结构失衡、女性在婚姻中承担生育风险、离异女性再次进入婚姻市场贬值幅度更大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彩礼”的存在具有难以更改的现实基础。
我国司法政策虽不提倡彩礼,但法律中却也未将其视为违法。
从立法原则看,彩礼作为民法意义上婚姻双方进行契约约定的凭据,其商定与给付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只要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立法就无权干涉。从事实层面看,彩礼是男女双方家庭博弈协商出来的自愿产物,“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属于家庭内部私人事务。
但同样应当看到的是,近些年愈演愈烈的高额彩礼乃至“天价彩礼”问题越来越成为婚育期男性家庭的沉重负担。这一现象在我国广泛的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成为农村婚龄男性缔结婚姻的老大难问题。
对此,日前我国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提出要重点治理“宣扬低俗婚恋观,索要、炫耀高价彩礼,媒婆、婚介等怂恿抬高彩礼金额,彩礼金额普遍过高等问题”,强调要“进行负面曝光,严格执行相关惩戒措施”。
对于这一政策的实施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