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相亲当天发生关系,
小伙被控强奸,
宁愿不减刑也不认罪。
30岁单身小伙盼通过婚介所找女友。现年36岁的小邸是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被判刑前在一家消防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
时年30岁的小邸还是单身狗一枚,因为生活工作中也接触不到多少女孩,就想通过婚介所碰碰运气。
于是就通过滦南县的一家婚姻介绍所,认识了一位女孩。
单身小伙一出手便“成功拿下”相亲女孩。2018年2月22日,传来了好消息,婚介所老板王某表示给他物色了一个合适的女孩。安排两人见面后,双方当时都还是比较满意的。
当晚,小邸便热情邀请了女孩和介绍人也就是王某一起吃饭。
酒足饭饱后,介绍人王某等人离开,小邸和女孩开车到县城北面的河边游玩,以便加深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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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游玩期间,两人在车上发生了两性关系。随后,小邸将女方送回婚介所。
事后女方反悔,忙坏了婚介所老板。正当小邸为今天发生了一切而暗自高兴的时候,介绍人王某的一通电话,把小邸郁闷不已。
原来介绍人王某告诉他,跟他相亲认识的女孩,回来后觉得吃亏,第一天认识平白无故就那啥了,让小邸拿几万块身心补偿费。
小邸肯定不干啊,你情我愿的,送回去后就立马反悔,还让拿几万块赔偿,这不是变相敲诈勒索嘛!
由于女孩不愿搭理小邸,而小邸又不愿意接受王某提出的补偿,几方不欢而散。
事发第二天一大早,王某继续带人找到小邸家里,准备协商补偿事宜。这次王某表示,拿两万块就行了。小邸认为这就是敲诈,坚决不肯掏钱了事。
当天中午,介绍人王某选择了报警。
单身小伙入狱三年,改判无罪后获国家赔偿。在经历了一审被判三年,二审维持原判后。
小邸在服刑期间坚持不认罪,哪怕认罪可以减刑。
在当事人家人以及律师的帮助下,终于引起了河北省高院的重视,得以让唐山中院重审,最终改判其无罪。
2024年3月29日,小邸收到唐山中院57万元国家赔偿决定书。
该案婚介所的操作引热议。相亲第一天就与人发生关系,事后当晚便反悔。
相亲女子的这波操作实在让人不解,如果真是违背妇女意愿,女子完全可以第一时间选择自己报警,而不是让婚介所老板王某出面。
婚介所王某在这件事里起到了关键作用,不知道的还以为是把自己的亲生女儿“贡献”出来相亲了。
不仅几次出面向小邸要求赔偿,甚至报警的事也是由他来完成的。
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婚介所的这一套流程,是“仙人跳”,是故意为之。
错误羁押犯罪嫌疑人,由唐山中院对小邸做出国家赔偿这无可厚非。
但是婚介所是否存在“敲诈勒索”,是不是也应该深入调查,如果真的存在,他们是否用此类方法套路过其他的人。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