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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月教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10大亮点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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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快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作者:蒋月,厦门大学教授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公布,立即引起一波转发分享,法律人的朋友圈刷屏了。这并不奇怪,因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规则不仅影响个案当事人利益争议的最终解决,而且会溢出司法案件之外,向上游动影响到处于平静状态中的婚姻家庭关系,甚至影响婚恋市场,触动恋爱当事人和准备结婚的人相关行为选择和安排。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20类婚姻家庭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该征求意见稿明确的裁判意见,其内容是以往同类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或者不曾明确规定,或者虽有所规定但取舍有所不同了。总体而言,它符合社会对分门别类精细化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进一步增进婚姻家庭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平的期待;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

一、该征求意见稿中的十大亮点


1.明确规定“假离婚”不假,不能无效

夫妻登记离婚后,针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当事人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一方有证据证明意思表示虚假而导致无效的,可以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句话,不要搞假离婚!

2.增设同居解除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2款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支持,并规定了法院判决确定补偿金额应考虑“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近些年来,单身男女同居生活是比较常见,双方同居多年后分手也多;特别是生育有子女的情况下,说分手就分手,同居生活期间奉献大的一方无处寻求救济,显然是不公平的。该条规定借鉴了《民法典》第1088条关于离婚时家事劳动补偿请求权,赋予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值得肯定。

3.夫妻一方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两类行为明显不可为

首先,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配偶另一方有权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其次,夫妻一方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打赏,被纳入《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中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可以此为由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

近二十余年来,夫妻一方向婚外异性赠送财物引起纠纷,时有发生。例如,广东深圳男子刘某在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分居生活。2001年,刘某聘请杨某提供家政服务。后来,刘某与杨某彼此产生感情,进而共同生活。刘某于2016年8月4日立遗嘱,指定将“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得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某所有”“股份公司股权份额也归杨某所有”。数日后,刘某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判决准许刘某与妻子离婚。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刘某于2017年6月19日,在他人见证下,再订立《房产继承遗嘱书》,载明300平米房产以及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股权份额以及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财物也归属杨某所有。离婚案件二审期间,刘某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2018年,杨某将刘某妻子告上法庭,主张继承3套房产。刘某的妻子主张涉案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和刘某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不必然导致刘某的遗赠无效。刘某第二份遗嘱对于遗产的处理意思与第一份遗嘱一致,且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其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妻子与杨某均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认为,刘某与杨某长期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某单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杨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因此,依照民法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某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某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深圳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无效并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依法支持。

5.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主张未经其同意而无效的,法院是否应支持?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这是近年来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发生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为该类争议作出规定,有进步。当然,要举证证明转让人、受让人事先串谋,并不容易。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都登记为股东的,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归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并不能当然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进行分割的,而是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6.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可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

为达到争取到直接抚养权或者监护权的目的,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是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恶劣行为。生活中,以往遇到这类纠纷,老因未成年子女人身不是执行标的而“卡顿”,抢夺、藏匿人借机得逞。这次,最高法院“终于出手了”,采用积极干预对策,法院将支持父母一方请求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7.明确抚养费追索权。父母一方该付而未付的抚养费,即使子女成年,另一方仍有权追讨

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成年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如果该付抚养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的,即使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追索权使得拒不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的父母难以“成功逃脱”。这个堵漏,有必要。


8.明确认定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时的主要考虑因素

继子女一旦被认定为受到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二者之间关系将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换言之,彼此之间,不仅相互有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而且将享有相互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所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意义大。特别是在我国离婚人数庞大、离婚当事人普遍年轻化的情形下,再婚夫妻对数不是小数目,再婚一方或者双方与对方的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二者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将有利于未成年人融入再婚家庭,获得更好的抚养和教育,同时,也意味着增加了参与相关当事人财产利益分配的法定受益者。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继父母是否承担抚养费、是否有实际生活上的照顾抚育等因素,来认定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


9.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的,就得给;不履行约定导致损失的,还得赔偿损失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或者主要财产都给予子女的情形,近些年来比较多见。然而,离婚后,有部分离婚父母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又请求撤销该约定,另一方不同意撤销,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一方诉到法院要求准许撤销或者另一方坚决要求对方履行约定。如何处理这类纠纷,在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有允许撤销或者不应同意撤销两种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题》一书中的第85问,表明“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非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加以撤销的可能。当赠与人已按约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不过,该意见毕竟不同于公开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众不一定都知晓。这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请求撤销该约定的,除了另一方同意的外,不予支持;而且另一方有权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产生损失的,一方还应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10.明确解决离婚时居住困难的具体帮助办法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提供帮助的,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1)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2)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3)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4)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二、有待于讨论完善的两个问题


1.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该征求意见稿第4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等相关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对于婚前变更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该规定并未认定相关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第(1)(3)项规定即“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征求意见稿把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变更产权人登记两类情形合并在一起处理,并适用相同规则,其适配性似有进一步讨论空间。

2.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简而言之,该征求意见稿是对全面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有益的,也期待本文的快评快说能对该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和完善是有益的。

主要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4年4月7日。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题》,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1版。

[3]《价值4000万!深圳一男子遗赠给保姆3套房,双方同居17年,法院判了》,澎湃新闻,2021-05-0417:17,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