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出生的小伙房某某躲在屏幕背后,利用社交软件冒充女性实施诈骗行为3起,非法获利23581元。
法院一审判决,房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房某某,男,1995年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2019年9月至12月间,房某某在社交软件假冒女性,以与王某“处对象”交往方式骗取王某的信任,王某在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向房某某先后转账人民币13000元。后房某某将该钱款占为己有。
2019年9月至12月间,房某某在社交软件假冒女性,以与高某“处对象”交往方式骗取高某的信任,高某在抚顺市新抚区向房某某先后转账人民币9514.3元。后房某某将该钱款占为己有。
2019年10月至2月间,房某某在社交软件假冒女性,以与黄某“处对象”交往方式骗取黄某的信任,黄某在抚顺市新抚区南阳附近向房某某先后转账人民币1067元。后房某某将该钱款占为己有。
房某某共实施诈骗行为3起,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3581.3元。
2020年4月2日,公安人员将房某某抓获。案发后,房某某向各被害人退赃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房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近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二三里编辑王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