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末,我国的总人口约为13.95亿人,其中我国男性人口总数为71351万人,女性人口总数为68187万人,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多3164万人,全国总人口性别比为104.64(以女性为100)。
好多年了,3000万这个数字早就成了压在广大男同胞背上的一块巨石,时时刻刻都得担心自己会不会找不到媳妇而打光棍。

而现实则是,男青年们的结婚成本越来越高,房子、车子、彩礼,加在一起可以让绝大部分男青年都喘不过气,于是又有一种脑洞来了——为什么不能一妻多夫呢?
前几天,著名经济学教授黄有光提出,面对男多女少的现实状况,应该考虑允许一妻多夫。此言论一石激起千层浪,迅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男性网友表示宁愿打光棍,女同胞则表示强烈反对,大多数还是在调侃“一妻多夫”。
在中国传统的农耕生产方式下,身体强壮力气大的男性显然代表着更先进的生产力,如此一来社会上就渐渐形成了“重男轻女”的观念,大家都望生男孩,乱世灾荒年代,溺毙女婴的事情也不少见。
所以男多女少这个问题,不是我们现在独有的,在历史上,这个问题一直存在,而被男多女少问题催生出来的“娶妻难”的问题,历史上也一直存在。
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低下,衍生了许多在我们现在看来不可思议的风俗,其中有一种婚姻陋习,就是盛于清朝的“典妻婚”。
在清朝,很多底层社会的穷困男子娶不起媳妇儿,有一些娶了媳妇儿的家庭因为生活困难,则会将自己的妻子,“典租”给光棍汉两三年,以换取一笔钱财。
在这种陋习中,女性已经完全被当成了一件可以随意“租借”的物品。
光棍汉租赁别人的妻子,主要就是为了生育子嗣,繁衍后代,租期一到,女子便会返回原来的家庭,生下来的孩子,则会留给租赁她的光棍汉家庭抚养。
娶不起媳妇的穷人家庭们,通过这个方式来传宗接代,充实家族人口,在清朝中后期已经成了较为普遍的做法。
究其原因,则是因为清朝中期人口爆炸,有限的土地已经无法承载如此巨量的人口,很多女性都或主动或被动,通过各种方式进入了能有口饭吃的大户人家,结果则是底层男人们“无妻可娶”。
《清人逸事》中记载:“鲍忠仕超未贵时,贫甚,典其妻与人。”曾国藩手下名将鲍超,年轻时生计困难,曾将妻子雇与他人。
清朝中后期,“典妻”现象遍布全国各地,各地地方志中的方言,对此都有不同喊法的记载,比如浙江一代称此为“典水面”,辽宁称之为“搭伙”,甘肃叫做“僦妻”,广西的叫法更形象,“寄肚”。
张心泰《粤游小志》云:“贺县桂岭乡俗最陋,嫠妇鲜再醮,有独而鳏者,则纳之生子,委之男后不复通问,谓之寄肚。”贺县的寡妇很少再嫁,没娶老婆或者死了老婆的男人,就专门租来生孩子,生完孩子后男女双方即断绝关系,孩子由男方抚养。
典妻制度发展到后来,形成了非常规范的流程,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下聘、迎娶等环节,其中关键环节在于订立契约。契约主要写明典妻的时间、租价等事宜。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价视妇女的年龄大小、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
对租妻的人说来,还是会提出条件的,比如必须具备生育能力,出典期间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更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并将这些要求写到契约中去。
由于“典妻”这种做法实在是违反公序良俗,所以清政府一直都有明令禁止这种行为。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
凡是将妻妾当成财产,典租给其他人的,双方都各打80大板。此外,还会将妻子与丈夫离婚,妻子回娘家,妾归宗社,期间的钱财,全部充公。
这种律法,对民间的典妻行为的处罚,还是很严格的。但随着清朝中后期民间的困苦日益加重,还是有不少人偷偷私下进行租妻行为。数量太多,最后地方官员也难以管制。
到后来,这种“租妻”行为都会以雇妻女为人服劳役的形式进行,而且只要没有白纸黑字的契约,在律法上则不存在典雇妻女的事实,官府就不会根究。
到了清朝后期,这种现象发展成了一个普遍的风俗陋习。一直到后来民国乱世,大量男性劳动力被战争消耗掉了,这种陋习才慢慢消失。
读史使人明智,历史上的“一妻多夫”,从来都是沉重得让人难以提起的物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