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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强奸罪无罪案例不起诉案例 (异地网友上门,告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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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因涉嫌强奸罪,于某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事拘留,某日经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某日向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于某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某日补查重报;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于某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某日补查重报。

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某月中旬,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探探”手机交友软件上认识被害人岱某某,两人后在“探探”及微信上聊天,于某某邀请岱某某来新余玩,岱某某表示当天晚上准备过来,因无交通工具故准备次日过来。某日中午岱某某从宜春坐客车到新余,于某某骑摩托车接到岱某某后即将其带至其家中。于某某在卧室内欲强行与岱某某发生性关系,岱某某大声呼喊不要,并在反抗过程中使自己的长袖T恤右袖口脱线。


经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本案现有证据间存在矛盾并无法予以排除。对于于某某是否具有强行与岱某某发生性关系或者强制猥亵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亦未形成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例为真实案例,希望本案对类案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